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林曜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雯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麗雯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101年8月26日執行羈押,嗣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延長羈押,迄至101年1月2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被告陳麗雯因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7罪,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亦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被告陳麗雯亦坦承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被告陳麗雯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並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陳麗雯因受本件重刑之判決,有因而拒不受重刑之執行而逃亡之虞,是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