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有安 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
二、請提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合併之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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