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佳儀林月雲 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雀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9、100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泰翔精密鑄造公司」之營業處所地址、所擔任之工作性質及內容,並提出自到職時起至收受裁定之日止之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又債務人101年8月之後有無工作所得?倘無,應說明原因。
5.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8.請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及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離婚協議書影本、前配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又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9.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10.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1.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2.請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
,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3.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14.債務人與前配偶約定如何分擔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教育費、扶
養費?
15.戶籍地址之房地為何人所有?
16.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7.請陳報強制執行每月扣薪之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18.債務人有無負擔扶養父親及母親之義務?倘有,說明扶養之
方式?並提出證明文件及債務人父親及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又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
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如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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