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088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95年12月1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車輛未行駛、熄火狀態,人在車旁被舉發,不服舉發理由,為此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零時二十三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彰化縣彰化市○○路、竹中路口,為警舉發其酒後呼氣酒精測試值達零點三一MG/L,有舉發通知單可稽。且異議人當時係駕駛上開車輛,自彰化縣彰化市○○路往彰南路口行駛並停於該路口等綠燈,待綠燈時即左轉逆向行駛至便利商店前停車,經警攔檢並以手持式酒測器檢測不合格後,復用大型酒測器測量酒精值,有警員 馬昇宏洪敏家 職務報告可稽。本院審酌員警係為維護異議人、其他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行之安全而據以執法,不致於為貪圖取締異議人之些微績效,而甘冒瀆職刑責之風險以誣陷異議人,是其所舉發之違規事實當非虛假,而值採信。異議人上開所辯,並無可採。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處,核無不合,裁罰數額亦未失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文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