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1413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雷永耀訴訟代理人 孫資皓 被告 曹裕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5%計算之利息;之後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聲明變更請求金額為51,397元,利息部分之聲明則未變更,合於前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陸續至原告醫院急診及住院治療,共計20次,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合計51,3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語,並提出收費通知單20份、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1,6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佳如附表:
┌──┬──────────────┬───┬────────┐│編號│就診日期(民國)│診別│醫療費用(新臺幣)│├──┼──────────────┼───┼────────┤│1│99年9月18日│急診│5,247.8元│├──┼──────────────┼───┼────────┤│2│99年11月11日│急診│1,586.7元│├──┼──────────────┼───┼────────┤│3│99年11月17日│急診│1,160.7元│├──┼──────────────┼───┼────────┤│4│99年11月22日│急診│4,594.7元│├──┼──────────────┼───┼────────┤│5│99年11月23日│急診│905.7元│├──┼──────────────┼───┼────────┤│6│99年12月4日│急診│901.7元│├──┼──────────────┼───┼────────┤│7│99年12月8日│急診│3,058.7元│├──┼──────────────┼───┼────────┤│8│99年12月15日│急診│2,699.7元│├──┼──────────────┼───┼────────┤│9│99年12月26日│急診│1,359.0元│├──┼──────────────┼───┼────────┤│10│100年1月4日│急診│5,482.7元│├──┼──────────────┼───┼────────┤│11│100年1月6日│急診│832.0元│├──┼──────────────┼───┼────────┤│12│100年1月13日│門診│1,057.0元│├──┼──────────────┼───┼────────┤│13│100年1月15日│急診│2,667.7元│├──┼──────────────┼───┼────────┤│14│100年1月23日│急診│4,665.7元│├──┼──────────────┼───┼────────┤│15│100年1月31日│急診│2,218.7元│├──┼──────────────┼───┼────────┤│16│100年2月5日│急診│2,379.7元│├──┼──────────────┼───┼────────┤│17│100年2月23日│住院│715.0元│├──┼──────────────┼───┼────────┤│18│100年2月28日起至同年3月4日止│住院│3,501.0元│├──┼──────────────┼───┼────────┤│19│100年3月4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住院│3,591.0元│├──┼──────────────┼───┼────────┤│20│100年3月14日│住院│2,772.0元│├──┼──────────────┴───┴────────┤│合計│51,39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