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智鈞
王承宏 被告丁○○
甲○○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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