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建成 律師
甲○○被告丁○○
號戊○○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3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9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時所稱之協議書,究指卷內何項文書不明,有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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