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博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五七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柯博仁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
一、柯博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九一九號裁定應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二五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94年5月31日)停止戒治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於96年8月23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減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5月26日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三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經板橋地院於96年11月5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三七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8月18日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四五二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確定,於98年9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惟其假釋嗣經撤銷,於100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中。
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由本院於99年12月20日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均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於99年11月19日晚間6時30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前回溯二十六小時及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嗣於同日下午5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因另案通緝,經警帶回採尿送驗,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柯博仁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核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各乙紙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五年內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曾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復又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上開所犯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念其犯罪後能坦承犯行,且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