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69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簡旭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2月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6年9月3日執行羈押;再於96年11月23日裁定,自同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97年2月2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所為犯行經原法院初審結果,認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