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8號上訴人己○○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丙○○
乙○○庚○○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及下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上訴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96年ll月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問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敉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l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96年12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等已分別於同年月l8日、l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而上訴人等迄未補正,亦有97年l月l8日「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一件附卷可稽核,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l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李平勳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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