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1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16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戊○○
參加人三達機械有限公司
峖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代表人乙○○
參加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三達機械有限公司、峖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89年9月28日以「雙面毛巾反包針織之針軌改良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81627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三達機械有限公司、峖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同法第9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95年12月21日以(95)智專三(三)05055字第095211215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於97年1月22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