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8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
之2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於00年0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