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歐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王木火上海笙帆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木火即上海笙帆工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4,084,672元【計算式: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
求被告交付之貨品價值為人民幣92,921.82元(依起訴狀附表一
所載),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交還模具部分價值為人民幣771,925
元(依原告起訴狀第4頁第3行以下說明及證物4該存證信函第3頁
所載),合計為人民幣864,846.82元,折合新臺幣為4,084,672
元(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99年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盤後牌告匯率
人民幣與新臺幣為:1:4.723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