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8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2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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