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54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98年度雄簡字第2544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465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1,83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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