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54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98年度雄簡字第2544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465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1,83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