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268號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原名 賴月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268號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原名 賴月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