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57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順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乃華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惟
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