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57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順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乃華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惟
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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