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885號
原   告  林益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慶輝 間請求不動產拍賣所得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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