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根泉
       黃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宏彥 顏根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55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顏根泉、黃
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各補繳1,000元及665元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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