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6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阿甘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虹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