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原告 楊淑媚 被告新加坡商康威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達志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 律師
楚曉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
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其為00年0月00日出生,被告係於100年3月2日終止勞動契約關係,原告時年為49歲,距強制退休之65歲尚有16年許,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又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1萬6,332元,故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核定為1,395萬9,840元(116,3321210=13,959,840),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核定為227萬8,168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萬4,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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