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昱平選任辯護人彭敘明律師被告林均翰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炎琪 律師
陳培仁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第3號、100年度偵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何昱平、林均翰延展至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前於民國100年6月
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0年6月14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惟因本案案情較為繁複,無法如期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 爰延展 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羅貞元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丁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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