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原告 楊淑媚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複代理人 黃振城 律師
林忠儀 律師被告新加坡商康威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長樂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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