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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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賀金虎選任辯護人劉敏卿律師被告陳樂嘉
郭宗仁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上列被告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鄭光婷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金宏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