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造證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監所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法(八九)矯司字第○○六九一六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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