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涉嫌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經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涉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母親年邁,且有二名幼子極待被告具保在外安頓老小,被告現已深表悔悟,無逃亡之心,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本件被告羈押原因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告係因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無該條如經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不得駁回之規定之適用,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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