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368號聲請人 黃春鳳 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上聲請人即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民法修正前第11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黃得 於民國98年4月2日死亡,具狀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惟本件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人黃美美曾向本院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表示限定繼承,並經本院准予裁定准許在案,此業經調閱本院98年度繼字第1367號卷宗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財產既已依法視為限定繼承,其重複聲請限定繼承,自難謂合法,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