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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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487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昀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246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交易字第755號),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昀蔚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昀蔚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5、6時許,在臺中市潭子區環保公園內,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愷他命1次後,於同日21時許前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前時,為執行取締酒駕勤務員警攔查,經其同意後由員警查看其所騎乘機車,在該機車座墊車廂內,扣得愷他命1包(驗餘重量1.2388公克),警方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21時4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去 甲基愷 他命(636ng/mL)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此外,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送檢驗結果,其尿液中之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濃度分別為82ng/mL、636ng/mL,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偵卷第55-59頁)在卷可稽。又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其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而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五、愷他命代謝物:(二)去甲基愷他命:100ng/mL。」查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送檢驗結果,其尿液中之去甲基愷他命濃度,已逾行政院公告之濃度數值,業如前述,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行明確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品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若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於施用毒品後,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亦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本案尚無其他碰撞、傷亡之情事發生,並衡酌其前科紀錄(交易卷第13-15頁)及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詳見偵卷第2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 鄭珮琪 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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