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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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511號
原 告 江忠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