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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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370號
原   告  林士筆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勻彤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壹拾壹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 板簡 字第 3370 號裁定(110.01.04)[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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