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1號

原告 陳志清

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婞羽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廖婞羽之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廖婞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其住所或居所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

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200元。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民事起訴狀具體表明所列被告「廖婞羽」住所或居所,復未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起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被告廖婞羽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其住所或居所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萬3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9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