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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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8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鄧孟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40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99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38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68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77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09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45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87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88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15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15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16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0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1、10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孟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0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99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38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68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77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09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45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87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88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15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15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16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0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各該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分別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0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99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38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68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77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09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45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87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88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15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15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15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16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16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0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1、10至15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稽,則附表編號11、13、15所示殘渣袋及吸食器已與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吸食器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俱視同毒品。故附表編號1至9-1、10至15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就附表編號9-2部分,經送驗結果,並無檢出毒品成分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佐(參毒偵992號第221頁),則此部分非屬違禁物,即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因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李依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附    註

案   號

1

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淨重0.3418公克、0.7199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400075號鑑驗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401號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2140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997號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1801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600134號鑑驗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384號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1.3564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700076號鑑驗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684號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1.5394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700401號鑑驗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033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770號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8971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4157號

8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1.1515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300163號鑑驗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4159號

9-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5.6404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4160號

9-2

白色粉末

1包(未檢出毒品成分)

10

甲基安非他命

9包(驗餘淨重5.2354公克、3.3074公克、0.1842公克、1.4383公克、0.6632公克、3.2557公克、2.8837公克、3.3657公克、2.6955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094號

11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454號

玻璃球吸食器

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2

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淨重0.2803公克、0.8894共課)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873號

13

吸食器

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2年度毒偵字第3886號

14

甲基安非他命

10包(驗前總毛重12.46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100092號鑑驗書,抽驗3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3年度毒偵字第608號

15

吸食器

2個(抽驗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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