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袁秋芬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曾金棧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曾金棧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
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請求非顯無理由
,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上開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
形回報單各乙件以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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