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99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龔君安
       張芷瑄
被   告  李郡元李慶亮李顯亮李森源
       黃靖淳黃金華黃湘柔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橋小字第99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1日下午4時在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葉育宏
  書 記 官 林禹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李郡元即李慶亮即李顯亮即李森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
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林禹丞
法官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林禹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