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26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張逢進
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
張貴生
張銘仁
張景順
張文生
張福全
張清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清間 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2,6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