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6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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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6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26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秋龍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本院電話紀錄表」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秋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按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20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瘖啞且係極重度多重身心障礙之人,此有被告警詢筆錄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考(見偵卷第17頁、本院卷第21頁),其生活與就業均非容易,衡情應係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之潛在因素,爰依前開規定就上開竊盜犯行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為瘖啞之人,前有數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復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行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犯後坦承犯行,惟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致無法安排調解,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兼衡其自述饑餓難耐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均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京都豆皮壽司1盒2鮪魚蛋雙拼三明治1個3統一陽光無加糖高纖豆漿1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力股
111年度偵字第26741號被告陳秋龍男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秋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5日7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人員 林志賢 所管領之京都豆皮壽司、鮪魚蛋雙拼三明治、統一陽光無加糖高纖豆漿各1個等商品(合計價值新臺幣104元,未扣案)得手,藏放在隨身背包中,未予結帳即離去該店。嗣為林志賢盤點商品發現失竊,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秋龍經傳喚未到場。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林志賢於警詢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8張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揭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檢察官詹益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意惠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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