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進淵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宜蓁 、林銘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57,542元,應繳裁判費250,1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9,62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