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李維敏
李宗鑾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黃娘妹 、鍾清煙、 鍾清榮 、 鍾清輝 間聲請再審事件(原確定裁定:本院107年4月19日107年度簡抗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蔡欣怡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