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峰志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105年度訴字第15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峰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峰志(下稱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557號判決,該判決書正本業於107年4月2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臺中市○區○○○街○號7樓之1之居所,於107年4月9日寄存送達予被告之臺北市○○區○○○路○段○○○號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被告於107年4月1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被告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劉峰志對該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狀請鈞院鑒核,理由容後補呈,至感法恩」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嗣經本院以107年5月8日發函命其補提上訴理由,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予被告之臺中市○區○○○街○號7樓之1之居所,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參,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爰依旨揭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奕勛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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