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510號聲請人 蕭智遙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蕭振福 死亡,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蕭振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新竹縣○○鎮○○路○○○巷○號),於107年4月2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蕭智遙(住:新竹市○○路○段○號4樓之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蕭振福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蕭振福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