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五四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五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Z─0000000─││壹│肆佰│││││七│││││├─┼───────────────┼──────────────┼────┼───┼────┼───┤│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Z─0000000─││壹│參拾參│││││五│││││├─┼───────────────┼──────────────┼────┼───┼────┼───┤│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Z─0000000─││壹│ 陸拾參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