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53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里○○○鄰○○路○段○
○巷○○○號二樓之2,有個人基本資料一紙附卷可查,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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