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96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2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乙○○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巷○○弄
○○號,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故本件應由
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程欣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