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三一號
上訴人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即株式會社小學館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與小熊屋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提起上訴,擴張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十八萬七千五百元,應請求判令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一百四十八萬八千五百元,除原上訴時不服之金額五十五萬一千元外,增加九十三萬七千五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四千零六十三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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