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四十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所為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前段定有明文。茲本案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前辯論結結,惟被告 雲生 提起上訴時,修正刑事訴訟法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故對被告之上訴合法與否,由合議庭處理,合先敘明。
二、按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為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及第三百六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甲○○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宣判時當庭捨棄上訴(本院九十二年九月三日筆錄參照),依上開說明,其上訴權已經喪失,乃被告於捨棄上訴後又提起上訴,依首揭說明,應予裁定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顧正德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