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5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8號原告 陳仕勇 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代表人 劉柏良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鄧啟宏 律師 李嘉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7年2月27日(星期二)下午2時1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蕭忠仁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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