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原訴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抗告人 周勝欽
諾瓦歐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烏來區公所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