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龍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19號、107年度執字第3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受刑人王文龍因肇事逃逸等五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等四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雖其中編號2等四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所示等四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肇事逃逸│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5月│││││共4罪││├────────┼──────────┼──────────┼──────────┤│犯罪日期│105年2月25日│104年12月7日│││││104年12月11日│││││104年12月13日│││││104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615號│第370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62│105年度訴字第617號、│││事實審││號│1355號│││├────┼──────────┼──────────┼──────────┤││判決日期│105年9月22日│107年1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62│105年度訴字第617號、│││判決││號│1355號│││├────┼──────────┼──────────┼──────────┤││判決│105年10月24日│107年2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四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第16261號(已執畢)│期徒刑2年8月,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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