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5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聲請人與 蔡德賢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故請陳報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