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96號
原   告 玉山當鋪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志成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志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